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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-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

前 言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规范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的技术要求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的热态除尘效率、热态除尘器阻力等技术性能要求和检验规则。
本标准由O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(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)、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、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。
本标准O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7 月28 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06 年9 月15 日起实施,自实施之日起代替《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》(HCRJ 001-1996)。
本标准由O环境保护总局解释。
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
1 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测规则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旋风子采用铸铁、陶瓷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的多管旋风除尘器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标准所含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,其O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6414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
JB/T 8129 工业锅炉旋风除尘器技术条件
GB/T 9969.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
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GB/T 13306 标牌
GB/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GB/T 16845.1 除尘器术语 第一部分:共性术语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 多管旋风除尘器
指由若干单个旋风子组装在一个具有烟气进出口、烟气分配室、贮灰斗的壳体内构成的装置。
3.2 其它术语
其它术语参见 GB/T 16845.1。
4 要求
4.1 基本要求
4.1.1 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4.1.2 除尘器使用的材料、加工和一般性能应符合JB/T 8129 的规定。
4.2 性能要求
4.2.1 除尘器的热态除尘效率>94%。
4.2.2 除尘器的热态除尘器阻力<1200Pa。
4.2.3 除尘器的漏风率<5%。
4.2.4 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,保证在正常工况下连续稳定的使用,其烟尘排放应满足GB 13271 的规定。
5 试验方法
5.1 除尘器性能按 GB/T 16157 方法检验。
5.2 产品质量按JB/T 8129 检验。铸铁旋风子的检验按GB/T 6414 的规定。陶瓷多管旋风子的检验参照GB/T 6414 的规定。
5.3 热态性能测试按 GB/T 16157 的规定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 每台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,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。
6.2.2 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、焊接质量、装配质量和外观。
6.2.3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4.1 的规定,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。
6.3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的定型;
b) 当产品的设计、工艺、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;
c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;
d) 正常生产三年;
e) O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。
6.3.1 抽样方法
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,但不少于两台。
6.3.2 检验项目
a)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;
b) 除尘效率、阻力、漏风率;
c) 烟尘排放浓度;
6.3.3 判定规则
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4 章的规定,当任一项目试验结果不符合第4 章的要求,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,若仍有项目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7 标牌、产品说明书
7.1 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 GB/T 13306 规定的产品标牌。
7.2 除尘器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 GB 9969.1 的规定。